“我们”、“我们的”和“本公司”是指阿提哈德航空公司,根据上下文的要求,亦可指我们的员工、承包商和代理人。
“您”、“您的”和“旅客”是指凭机票乘坐飞机或即将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包括成人、儿童或婴儿),但机组人员除外,如果与机票退款相关,亦可指为机票付款的人。
“手续费”是指我们可能会针对某些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我们的电话呼叫中心变更机票。手续费不包括政府机构收取的税金、费用或其他收费,或者我们可能需要向您收取的费用。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在机票、时刻表、预订系统和通信中标识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三个字符或字母。本公司的公司代码是“EY”。
“授权代理人”是指已由我们有效委任以代表我方销售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人(可以是另一个承运人)。
“行李”是指您随行的个人财产。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行李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识别牌”是指为识别每件托运行李而向您提供的一个文件。
“登机时间”是指我们在您的登机牌上指定的时间,您本人必须在该时间段到达登机口。
“登机牌”是指我们为您签发的纸质或电子文档,作为您已办理航班值机手续的证据。
“承运人”是指在您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通过航空公司代码所指示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我们放在货舱中运输,并为此签发行李识别牌的您的一部分行李。
“最迟办理值机时间”是指我们为办理完值机手续并领到登机牌所规定的截止时限。如果您已经在线办理值机手续,我们将通知您办理行李托运的截止时间和登机时间。
“合同条款”是指在机票或电子机票收据中包含或一同交付的,载明本“承运条件”字样并加以引述的陈述。
“联程机票”是指由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签发的,同其他机票共同构成单一承运合同的机票。
“公约”是指以下适用的任意文书:
“损害”是指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而造成的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这也包括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或者由承运人负责的任意阶段发生的行李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它还指因航空运输延误而对旅客和/或行李造成的损害。
“天”表示日历日,包括一周的全部七天。对于发送通知,我们不计算发送通知当天的日期。在确定机票的有效期时,签发机票当天的日期不计算在内。
“电子机票”是指在我们订票数据库中记载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根据您预订的航段和承运人合同条款,为您签发电子机票收据的电子记录。
“电子机票收据”是指有如下字样的收据:按顺序显示了您的有效行程表的航段,由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包含旅客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和通知。
“乘机联”是指我们在预订数据库中按顺序记录您的行程表航段的电子记录。
“航段”是指机票中按顺序记录的您有权乘坐飞机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不可抗力”是指各方无法控制的、非正常和不可预见的、即使给予合理注意其后果也无法避免的情形。此类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事故、政府实施的制裁或禁运、网络攻击、骚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流行病、政府实施的隔离、民变和自然灾害。
“直系亲属”是指您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女婿和儿媳、祖父母和孙子女。
“旅客”是指凭机票乘坐飞机或即将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包括成年人、儿童或婴儿),但机组人员除外。
“规定”是指本承运条件中涉及的具体航空运输方面的规定。
“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根据几种主要货币的价值定义的国际记账单位。特别提款权的币值是浮动的,并在每个银行交易日重新计算。
“抽烟”是指使用烟草产品、电子烟(无论是否为烟草产品)或者产生烟、雾、蒸气或气溶胶的类似产品,但符合医疗设备定义的产品(电子烟除外)不在此列,例如雾化器。
“中转停留”是指在您机票上规定的始发地与最终目的地旅程之间约定的停留地点,或者是我们时刻表中显示的针对您航线预定的停留地点。
“运费表”是指我们公布的票价、手续费、机票限制、票价规则和/或按规定需要向有关当局备案应视为合同条款的相关承运条件。
“机票”是指由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签发的包含所有相关联票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机票。
“非托运行李”是指您在飞机上随身携带并仍由您看护和保管的行李。
“网站”是指 www.etihad.com,这是本公司的网站地址,其中包含 EY 在万维网上发布的一系列网页。
2.1 一般条款
2.1.1 除第 2.2、2.3 和 2.4 条另有规定外,这些承运条件适用于机票“承运人”栏中标有本公司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EY”或者本公司有法定运输义务的、由本公司运营的全部航班或航段。在本公司预订或购买航班的机票和/或通过本公司值机,即视为您代表自己以及您的预订中包含的任何人接受这些承运条件。
2.1.2 本承运条件也适用于乘坐免费和折扣航班,但在本公司规章或适用的合同或机票中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1.3 本公司的任何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无权修改、变更或放弃这些承运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2.1.4 在机票上,本公司的名称可以采用航空公司代码或其他形式的缩写。我们的地址是 P O Box 35566,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s。我们的网站是 www.etihad.com,其中包含我们的联系方式信息。
2.1.5 本承运条件仅适用于加拿大某地与加拿大境外任意地点之间的空运,但前提是这些地点已纳入加拿大现行的运费表中,可在加拿大运费表网站查看。
2.2 包机业务
2.2.1 如果根据包机协议开展运输业务,则本承运条件只适用于包机协议或机票通过引述等方式载明的那些条款。
2.3 代码共享
2.3.1 对于有些服务,我们可能同其他承运人达成“代码共享”协议。这指的是即使您向我们预订航班并且持有机票上显示的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表明我们为承运人,飞机也有可能由另一家承运人运营。
2.3.2 如果您的行程出现上述情况:
(a) 在您预订时,我们将告诉您运营航班的承运人名称(如果您通过授权代理人预订,我们将要求授权代理人向您提供该信息);以及
(b) 运营航班的其他承运人的承运条件将适用于该承运人所开展运输业务的所有操作和程序方面。这可能导致与运输特定方面相关的条款(例如时刻表变更、行李托运、值机和登机程序、拒绝或限制运输的条件、登机行为、与航班延误或取消相关的程序等),不同于根据本承运条件和其他规则可能适用于此代码共享航班的条款。
(c) 您应参考运营航班的承运人的适用承运条件和规则。您有权向我们提出与机票上所规划整个行程相关的问题,也可向运营航班的承运人提出仅与其运营航班相关的问题。
2.4 基本性法律和可分割性
2.4.1 如果这些承运条件与我们的运费表或适用法律相抵触,则不适用。
2.4.2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条约或公约,或者在我们的运费表适用的情况下,本承运条件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这种情况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相反,如果条款被视为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应从本承运条件中分离出来,而其余部分应按照正常承运条件执行。
2.5 条件优先于规定
2.5.1 在与任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本承运条件为准。
2.5.2 本公司任何规定中有部分因此而无效者,该规定的其他部分仍然适用。
2.6 错误
2.6.1 如果由于技术故障或疏忽(包括但不限于票价填写错误、计算机错误或任何第三方错误,无论是人为错误还是机器错误)而导致错误报价,我们保留下列权利:
(a) 取消预订和/或已签发的机票;
(b) 退还购买者支付的总金额;以及
(c) 以原本在预订时应该正确的票价提供一张新机票。
3.1 通则
3.1.1 根据本承运条件的其他条款,我们仅向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提供运输服务:
(a) 机票上显示了正确的姓名;以及
(b) 出示与机票中指定的旅客详细信息相符的有效未过期护照,并满足您进入目的地国家/地区的任何适用要求,包括护照有效期的剩余期限。
3.1.2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保留拒绝登机和中止您的机票的权利:
(a) 如果您在获取机票时采用了欺诈手段、违反了适用法律或我们的运费表、违反了签发条款和条件或者违反了我们的规则或规定;
(b) 如果您无法通过出示与机票上指定的详细信息相符的有效护照,让我们相信您是机票上所指定的旅客;
(c) 如果您无法让我们相信您获得了授权,可使用通过其他人的信用卡购买的机票来旅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要求您为换票支付全额票款,并且如果后来信用卡持有人向我们提供令人信服的授权,我们承诺将全额退款。
3.1.3 机票不可转让,但如果机票由第三方提供,属于符合 1990 年 6 月 13 日颁布的《套餐与短途旅行套餐第 90/314/EEC 号指令》的旅行套餐的一部分(由当地法律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者,可获准转让预订机票给他人。 上述转让为有关法律所允许者,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将依据您的申请将您的机票签发给其他人,但须符合一切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机票是否适用上述指令的套餐有疑问者,请向机票出售人咨询。
3.1.4 您应当选择最适合您旅行需求的票价。有些打折机票不能进行部分或全额退款,并且只有在重新计算票价后,才可以更改机票上指定的旅行日期或航线。如果您不确定您的机票是“不可退款”、“不可更改日期”还是“不可更改航线”,请向机票出售人咨询。您可能还需要办理合适的保险,以承保在某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您可能需要取消旅行、更改旅行计划或寻求意外医疗急救的情况。
3.1.5 机票是且始终是签发承运人的财产。如果您想对机票进行任何改动或要求退款,则必须将所有此类申请发送给向您出售机票的实体。例如,如果您从某个旅行社购买了机票,则必须向该旅行社提出任何更改或退款申请。
3.1.6 如果您有电子机票,则必须随身携带电子机票收据或行程的副本到特定机场,因为您可能需要将其出示给机场、入境和安检人员或其他相关当局。
3.1.7 根据公约,电子机票收据视同客票和行李票。
3.1.8 您的机票仅对机票指定的旅程有效,即在指定日期从始发地经任何中转停留地到最终目的地。您支付的票价根据指定日期和航线确定,仅对机票上显示的旅程有效,这构成了我们与您签订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3.1.9 虽然某些类型的更改不会导致票价变化,但变更始发地(例如,如果您不乘坐第一个航段或将始发地与目的地调换)等一些类型的更改可能会导致增加票价和/或取消机票。许多特殊票价只对机票指定的日期和航班有效,不准任何变更,或只能在向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支付额外费用后方可变更。
3.1.10 机票中包含的每张乘机联仅适用于已预订舱位的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原始出票时未预订座位者,以后可以根据本公司运费表、适用机票限制以及所申请航班中的适用舱位等级供应情况进行预订。
3.1.11 如果您的航班因不可抗力而取消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载运旅客,我们可根据适用法律全权酌情决定为您提供:(1) 退款;(2) 可在本公司以后航空旅行中使用的旅行积分(受适用条款和条件约束);或者 (3) 运送至双方同意的备用机场。除非适用法规明确要求,否则在因不可抗力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您无权获得任何其他补偿。
3.2 有效期
3.2.1 除机票、合同条件或适用的运费表中另有规定外,机票在下列情况下有效:
(a) 如果完全未使用,则从原始出票之日起一年;或者
(b) 如果首次旅行发生在原始出票日期的一年内,则为自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
3.2.2 在您要求预订之时因我们无法予以确认,而未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时:
(a) 机票的有效期将仅按照无法提供预订确认的期间延长,或者
(b) 您可以根据第 10.3 条的规定自愿退票,但须遵守机票中包含的限制(如果有)。
您无权获得任何额外补偿。
3.2.3 如果由于生病而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
(a) 您必须向我们提供一份医疗证明,证明您因疾病不适合旅行;
(b) 我们可以将机票有效期延长到您身体康复(根据我们的合理判断)可旅行之日,或恢复旅程后有与已付票价对应的舱位等级提供的第一个航班日。
(c) 机票中的乘机联涉及中途停留一个以上地方者,该机票有效期可自该证明日期延长但不超过三个月。
(d) 我们将延长与您一起预订的随行旅客以及陪同您乘坐未完成旅程的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
3.2.4 如果您的直系亲属去世,并且您已向我们提供了死亡证明的副本以及我们确定您与死者之间关系所需的其他证明,我们将延长您以及与您一起预订的随行旅客的机票有效期,自该直系亲属死亡之日起不超过 45 天。
3.3 乘机联的更改和顺序使用
3.3.1 您的机票仅对机票指定的旅程有效,即在指定日期从始发地经任何中转停留地到最终目的地。根据第 3.3 条的规定,如果未按照机票提供的顺序乘坐所有航段,则机票将不被承认并丧失机票的有效性,除非您已支付了适当的票价差额和规定的手续费。
3.3.2 如果您想更改航程的任何部分(包括不按顺序使用乘机联):
(a) 您必须在任何受影响的航班起飞前至少 48 小时通知我们;以及
(b) 新航程的票价由我们计算,您可以选择接受新票价或维持已出票的原旅程;以及
(c) 如果您选择接受新票价,则将重新签发机票,并且如果新票价高于已付票价,在规定的手续费之外您还需要支付票价差额。
3.3.3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您需要对旅程进行任何更改:
(a) 您必须尽可能早联系我们;
(b) 您必须向我们提供令人信服的不可抗力证据;以及
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运送到下个中转停留地或最终目的地,而不重新计算票价。
3.3.4 如果您未事先通知我们,而未能按照机票中记录的方式搭乘任何航段:
(a) 您将必须支付规定的“误机”费和手续费;
(b) 根据第 5.5.6 条,除非您支付了规定的“误机”费和手续费,否则您未使用的乘机联将对旅行无效;以及
(c) 如果您要求退款,则退款申请应受适用的机票和票价规则的约束。
4.1 票价
4.1.1 您为机票支付的票价只适用于您及您的行李自始发地机场经约定的中转停留地到最终目的地机场,按照机票上指定日期和时间乘机,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1.2 如果有多条航线,则您的机票将指定适用于该票价的旅程航线。
4.1.3 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航站楼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或任何其他交通或服务,除非我们在机票中明确声明包括这些服务。
4.1.4 机票所示具体日期和行程表的票价,按照支付票价之日生效的运费表计算。
4.1.5 变更行程或旅行日期可能会影响票价。
4.1.6 我们保留拒绝未支付票价者登机的权利。
4.1.7 您的票价可能涉及以下特定条件和/或限制,称为“票价规定”:
(a) 机票和有效期,
(b) 预订和出票要求,
(c) 规定的“误机”费、变更费、取消费和手续费;
(d) 行李限额,
(e) 机票退款规定和费用,
可能会并入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这些承运条件的规定。购买机票之前,您将被告知适用的票价规则。
4.2 税金、费用和收费
4.2.1 您必须向我们支付政府或其他当局对您的旅程征收的所有适用税金、费用和收费,或者机场运营商针对旅客征收且应由我们向您收取的费用。不支付税金、费用及收费者,本公司保留拒绝登机的权利。
4.2.2 在购买机票时,我们会告知您的票价中不包括的税金、费用及收费,此信息通常单独列在机票上。这些税金、费用和收费并非由我们决定,各国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或者机场运营商可能会随时更改,并且可能会在出票之后征收或增加。
4.2.3 当机票上的税金、费用及收费相应增加时,您有义务在启程前支付。同样地,即使某项税金、费用及收费是在出票后新增的,您也有义务在启程前支付。 如果您在出票时支付的税金、费用或收费被取消以致不再适用,或此类费用有所调降以致应付金额减少,则您有权要求退还相应金额。
4.2.4 如果您未使用机票或仅使用机票的一部分,或者如果任何税金、费用或收费取消、减少或者不再适用于您的旅程,您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这些税金、费用或收费,但需要扣除任何适用的手续费。对于我们无法向相关政府或官方机构或者机场运营商追讨的任何税费、费用或收费,我们保留不予退还的权利。
4.3 特殊情况下的附加费
4.3.1 在特殊情况下,第三方可能会向我们收取通常不适用于我们的运营类型或金额的费用(例如,非法干预民航引发的附加保险费或附加安保费)。我们可能会因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特殊情况而导致运营成本(例如,燃油费)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a) 您需要以机票附加费的形式,向我们支付我们应对您的旅程收取的所有此类费用,此费用金额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相称(即使在您出票之日之后收取);
(b) 我们将尽早告知您有关票价附加费的详细情况;
(c) 在通过您的联系资料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我们将在您办理值机手续时告知您有关的票价附加费;以及
(d) 根据第 10.2 条的规定,您可以自由选择不支付机票附加费并获得机票的非自愿退款,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对您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4.3.2 如果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附加费不再适用于您的全部或部分旅程,或者应支付的金额减少,则您可以就已付的任何此类附加费要求退款。您应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询问如何索取退款的详细信息。
4.3.3 对于未支付相应附加费者,本公司保留拒绝登机的权利。
4.4 货币
4.4.1 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要求使用其他货币付款,否则您必须以旅程始发地的国家/地区的货币支付票价、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附加费。我们可能会指示以电子方式或其他非现金方式进行此类付款。
4.4.2 我们可以决定依照我们的规定所确立的汇率,以其他货币接受付款。
5.1 预订要求和更改机票预订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您的预订记录在我们的预订数据库中。根据要求,我们将为您提供预订的书面确认,或者发送至预订时提供给我们的电子邮件地址。
5.1.2 某些票价的条件会限制或排除您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权利,我们将在您预订时告知您此类细节。
5.1.3 如果您有健康问题或因其他情况在上下机时需要医疗援助或特殊帮助,或者在飞行期间需要帮助(例如,第 7.2 至 7.4 条所述的情况):
(a) 您必须在预订时告知我们;
(b) 在进行此类预订时,应按照第 7 条中所述的提前通知期提前告知,以便您能够满足医疗证明要求;以及
(c) 如果未在所需的时间前预先通知,则可能由于时间不足,您未完成适用的医疗证明要求,导致我们无法接受预订。
5.1.4 在我们确信您已经收到第 7.3 条规定的医疗证明并符合该医疗证明所附的全部条件时,您将收到临时预订票。如要飞往或飞离美国或其他特定国家/地区,当地法律可能并未要求您符合本 5.1.3 条的要求时,您应当向我们询问要求有何差异。在我们的网站上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5.1.5 如果您有任何特殊要求或购买了辅助产品,例如特殊餐点、特定座位、专属司机服务、轮椅协助、使用摇篮车,则在修改原始预订(例如,日期变更、舱位等级或取消并重新预订任意服务)后必须重新提交这些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将使用已经支付的款项。
5.2 购票时间限制
5.2.1 如果您未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商通知的指定购票期限之前支付机票的适用票价、税金、费用、收费和附加费,我们将取消您的预订,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义务。
5.3 个人数据
5.3.1 您承认并同意您出于以下目的向我们提供个人数据:
(a) 预订机票;
(b) 购买、记录和签发机票以及与您的旅程有关的所有辅助文件;
(c) 向您提供乘机服务以及所有辅助服务;
(d) 回应您的查询和申请;
(e) 会计管理;
(f) 记账和审计程序及其他管理目的;
(g) 从第三方提供商获取辅助服务,例如轮椅协助和豪华礼宾车服务;
(h) 开发和提供服务以及管理旅客认知计划;
(i) 协助完成入境程序;
(j) 协助完成安全检查、程序和要求;
(k) 处理海关管制
(l) 预防和侦查犯罪,并将与您旅行相关的此类数据提供给政府机构;
(m) 客户关系问题;
(n) 统计分析;帮助我们以后与您联系业务;
(o) 营销和系统测试,开发和培训。
5.3.2 出于第 5.3.1 条规定的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和使用此类数据,并可传输到以下机构和/或与之共享:
(a) 我们的办事处
(b) 我们的授权代理人
(c) 我们的其他公司和/或品牌
(d) 我们将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的任意一方;
(e) 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例如汽车租赁、酒店、行李寄存、医疗或传染病检测、豪华礼宾车、旅行保险、政府和政府机构;
(f) 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卡公司;
(g) 其他航空公司和其他承运人;或者
(h) 我们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的第三方提供商。
5.3.3 我们也可能保留您的个人数据用于直接营销,如果适用法律有要求,我们将事先获得您的许可。
5.3.4 我们可能会处理个人敏感数据,例如与您的健康或残疾、宗教、犯罪记录或其他有关的数据。另外,我们可能将您的资料发送到不一定提供同样保护程度的国家/地区。您清楚地认识到:您向我们提供个人敏感资料,即明确同意我们根据上面第 5.3 条中所述目的进行处理并向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资料,并且我们也可能将您的资料发送到不一定提供同样保护程度的国家/地区。我们承诺按照当时现行有效的相关数据保护法规收集、处理、保存和传输您的数据。
5.3.5 我们也可能监控您与我们的通话和/或录音,以确保始终如一的服务水平、防止/检测欺诈以及用于培训目的。我们的一些飞机客舱配备了视频控制监控系统,这些系统将用于安全和保障目的。
5.3.6 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供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联系的第三方姓名和联系方式。您有责任确保第三方同意披露为此目的提供的信息。
5.3.7 我们要求您提供详细的联系信息,以便通知您时刻表的变化或其他紧急情况,因此您有责任向我们提供最可靠的联系详情。如果您希望了解我们收集您的哪些个人数据和/或希望更正我们收集的有关您的个人数据,请联系我们的当地办事处或电话中心。
5.3.8 您同意确保我们和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不会因传送、保留或根据您提供的不准确数据采取行动而受到伤害。
5.4 座位和飞机类型
5.4.1 购买机票后,您可以通过支付规定的费用在每个航段中保留特定座位。提供在线办理值机手续时,您可以免费预订座位。我们将尽力满足预先提出的座位要求,但是:
(a) 我们不能担保您能得到特定座位;
(b) 我们保留随时分派或重新分派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后)。这可能是出于正当理由所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安全或安保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尝试为您分配其他排中的类似座位;以及
(c) 根据我们网站上规定的提前购买座位附带的条款和条件,我们所进行的任何座位更改,除了退还您已支付的座位选择费以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5.4.2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提前购买座位不会与残障旅客或行动不便的旅客享有的任何权利相抵触。我们确保与 14 岁以下儿童一起旅行的父母或监护人将坐在一起,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5.4.3 您必须能够在扶手放下时安全舒适坐在单个座位上,并且能够使用最多一个安全带延长器扣紧安全带。如果您无法做到这一点而我们无法提供适合您的座位,则您必须根据适用的法律,为整个行程购买第二个座位或升舱(在有其他座位的情况下)。如果航班已满员,或者您未能购买第二个座位或升舱,则您会被拒绝登机。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在下一个可用航班上购买一个额外座位。您无权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有关航班上座位尺寸的信息可从我们这里获取。
5.4.4 我们将尽力为您的旅程配备在时刻表中指定的(或在出票时显示的)飞机型号,但不能保证将使用任何特定的飞机型号或提供特定的座位布局。我们保留更改将要搭载您的飞机的权利,无论是出于运营、安全、安保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可能会导致您乘坐不同的机舱或享受不同的舱位等级,并可能会低于您的预订舱位。在出现降级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第 9.3.2 条行事。
5.4.5 我们可能会用另一家航空公司为我们运营的飞机或使用从其他承运人租用的飞机暂时补充航班,其内部配置和设施与我们宣传或通常为该服务配备的飞机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尝试:
(a) 告知您飞机运营商的身份;以及
(b) 确保您获得与我们常规航班相同的舱位服务水平,但我们不能保证始终可以做到这一点。
5.5 再确认和“误机”费用
5.5.1 您无需再次确认预订。
5.5.2 您需直接与旅程中涉及的其他承运人核实是否有任何再确认要求。在必要时,对于有关机票的问题,您必须与该航段显示的航空公司代码的承运人进行再确认。如其他承运人因为您没有符合再确认要求等原因取消一个或多个预订,本公司对此概不负责,您要求继续旅行或退票的权利受该承运人运输条款的约束。
5.5.3 如果您未能前往已确认预订的航班,则我们将按照票价规则向您收取“误机”费。我们还保留自行决定使用之前分配给您的任何座位的权利。这样做时,我们没有义务退还与任何此类预订相关的已付票价或费用,但第 10 条规定除外。
5.5.4 如果您未能在最迟办理值机时间之前前往任何您已确认预订的航班;或者在值机之后未能在登机牌所示登机时间之前前往登机口;或未能提前(在航班起飞前)告知我们您无法按照机票旅行,我们将取消您所有的后续航班预订。但是,如您确已事先通知我们,我们不会取消您后续的航班预订。
5.5.5 如果您从欧洲或英国机场乘坐我们的航班旅行,并且:
(a) 您出于任何原因错过或未使用机票中的某个航段,但仍希望在没有附加费用或票价调整的情况下搭乘后续航班段,则您必须在未使用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内与我们联系,并申请保留您预订的剩余航班。如果您通过以上方式将您的意愿告知我们,我们将保留您的剩余行程,不会额外收取费用或调整票价。
(b) 如果您未能按 (a) 中所述完成操作,则所有的剩余航班预订将被取消,但如果您后来决定使用该机票搭乘航班,在有空余座位的前提下,我们将向您收取原始票价与在重新出票时适用于修订行程的同等舱位最高票价之间的差额。最终将根据原始票价的票价计算规则,按照对您最有利的方式计算费用。
5.5.6 对于因您未遵守第 5 条规定的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1.1 在航班起飞前,请务必提早到达指定的值机柜台和登机口,以办理任何政府规定的程序和乘机手续,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所要求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每个机场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和登机时间都有所不同,并且可能会随时变化。您应自行查询这些信息并遵守时间。如果您机票上显示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与第 6.1.2 条所述的正常限制有所不同,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告知您,您所乘坐的第一个航班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在您旅程的后续航段中,您也应当了解最迟办理值机时间,本公司及授权代理人可能不予以奉告。要查看我们航班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您可以访问我们的网站,也可以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处获取。
6.1.2 在大多数机场,开始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间是在计划起飞前四个小时。如果您乘坐经济舱旅行,则最迟办理值机时间为航班预定起飞时间提前 60 分钟;如果乘坐商务舱或头等舱,则最晚值机时间为提前 45 分钟。请查看您的机票,上面可能印有具体的不同时间。飞往美国的直飞航班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为预定起飞时间提前两(2)小时,并且您必须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之前提前至少 60 分钟到达美国过境预清关设施。
6.1.3 对于使用信用卡在线购买的机票,如果旅客不是信用卡持有人,我们可能会要求您在办理值机手续时出示用于购买机票的信用卡或其复印件。
6.1.4 根据您的出发和抵达机场,在线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间为航班预定起飞时间提前 30 小时至 1 小时。在线办理值机手续后,如果您有行李要办理托运,则必须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之前提前至少 90 分钟将行李交到值机柜台。如果您乘坐的是飞往美国的直航航班,则必须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之前提前至少 120 分钟将行李交到值机柜台。
6.1.5 如果您在线办理值机手续,则在办理时会告知您行李托运的截止时间和登机时间。
6.1.6 您必须在登机牌中指定的登机时间之前抵达登机口。
6.1.7 如不遵守最迟办理值机时间和登机时间,我们保留取消您预订的权利。如果您未能在登机时间前往登机口,您将被拒绝乘机并卸下您的托运行李。如果由于您和卸下您的行李导致航班延误,我们保留追讨因您的行为而合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的权利。我们保留拒绝以后承运您的权利,并将您机票中未使用航段的价值或您已向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此类费用。
6.1.8 对于因您未遵守第 6 条的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1 我们拒绝乘机的权利
7.1.1 在合理行使我们的酌情处理权的基础上,除了我们有权根据第 7.1.2 条拒绝载运您之外,如果我们已书面通知您我们将不会在任何航班上载运您或您的行李,则从发出此类禁令之日起,我们会拒绝载运您或您的行李。
(a) 禁令将指定禁令生效的日期及其适用期限。我们可能会发布无限期禁令。
(b) 禁令还将告知您不要购买我们航班的机票,也不要请求或允许任何人为您购买此类机票。
(c) 如果您在禁令生效期间内尝试乘坐我们的某个航班旅行,我们将拒绝载运您,您唯一的追索权是获得非自愿性票价退款。您无权获得任何其他补偿。
7.1.2 即使您持有航班的有效机票并持有登机牌,但如果发生或我们认为可能会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事件,我们可能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拒绝载运您或您的行李或者要求您下飞机:
(a) 为了遵守任何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政策,必须采取此类措施;
(b) 载运您和/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害或影响飞机、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安保,或对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带来严重不适,或者干扰或可能干扰航空运输的有序行为;
(c)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酗酒或吸毒带来的损伤,对您自己、其他旅客、机组成员、飞机或财产构成或可能构成危害或风险;
(d) 您拒绝遵守政府或航空公司与医疗有关的指令,例如佩戴口罩或类似的面部遮盖物、接受无创的发热或体温检查、填写健康声明或类似要求。
(e) 如果您被允许继续旅行,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因酗酒或吸毒带来的损伤)可能会给飞机上的其他旅客造成严重的干扰或不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自行决定为您提供不同于预订的舱位等级/客舱。如果您同意乘坐我们提供的舱位旅行,我们将不退还任何票价差额;
(f) 您拒绝接受对您或行李进行必要的安全、医疗或类似检查;
(g) 虽然接受了航空公司或政府强制要求的安全检查,但您对提出的安全问题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回答;或您没有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或分析;或您擅自涂改或移除行李上的安全封签或登机牌上的安全贴纸;
(h) 您没有全额支付行程的适用票价、税金、费用、收费和附加费;
(i) 本公司认为您没有有效的旅行文件或合法取得的旅行文件,不符合必要的签证要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旅行证件,企图进入只许中转停留的国家/地区而您没有有效的旅行文件或不符合签证要求,在飞行过程中或办理值机手续和登机期间毁坏了您的旅行文件,或者拒绝向机组人员出示旅行文件或拒绝让我们按照规定复印您的旅行文件;
(j) 您出示的机票是或者似乎是通过非法或欺诈手段获得的(例如,通过使用被盗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或者利用错误或通过欺诈方式兑换旅客忠诚度计划的飞行奖励),并非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处购买,已被出票承运人取消或中止,或者是假冒、伪造或篡改的;
(k) 您不能证明自己是机票上指定的旅客;
(l) 您通过网站或呼叫中心购买机票,但未能在办理值机手续时出示用于购买机票的信用卡(或可接受的信用卡复印件),或我们指定的其他授权证明;
(m) 您未能遵守上述第 3.3 条有关乘机联顺序和使用的规定,或所出示机票的签发或变更并非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所为;
(n) 您在登机前或登机后,没有遵守地勤人员或机组成员有关安全或安保的飞机指示,阻碍或妨碍地勤人员或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破坏或威胁破坏飞机或我们使用的任何设备;
(o) 您对本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曾犯有上述行为或过错,而我们有理由认为您可能再犯;
(p) 您在办理值机手续期间、上下飞机时、起飞前登机时、转机期间或接受本公司服务时构成犯罪行为;
(q) 您在登机、转机前或期间或接受本公司服务时,对地面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使用威胁性的、辱骂、侮辱、骚扰或下流的语言,或有威胁性的、辱骂或侮辱性行为;
(r) 您以前在本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的旅程中曾有任何禁止的行为并且我们认为您可能会重复这种行为,或者您曾因与您的行为有关的任何原因而被其他航空公司拒绝载运,或者您在以前的旅程中违反了第 11.1 条由我们或其他航空公司对您本人施加的任何责任;
(s) 您未能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或安保及其他旅客舒适的要求(例如,关于第 5.4.3 条中规定的座位要求,存放未托运的行李,抽烟,酗酒,吸毒,使用电子设备,包括移动电话、手提电脑、PDA、可穿戴设备和智能手表、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音响、CD、DVD 和 MP3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发射装置,以及其他要求),或造成机上信号紊乱和干扰;
(t) 您制造过或试图制造(或似乎已经制造)炸弹骗局、劫机威胁或任何其他安全威胁;
(u) 我们得到来自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或中转地国家/地区或计划中途停留国家/地区的入境或其他机构发出的消息(口头或书面),即使您持有效旅行文件也不准入境;
(v) 我们收到始发地国家/地区的入境或其他政府机构的通知(口头或书面),说明法律、法院命令或保释条款不允许您或您负责的同行人员离开飞机起降地管辖区域;
(w) 您没有或拒绝向我们提供您所掌握的、政府机构依法要求我们提供的有关您的信息,或者我们认为您提供的信息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x) 您不符合第 5.4.3 条关于座位要求的条件时;
(y) 您不符合第 7.3 条关于飞行健康状况的条件时;
(z) 您不符合第 17 条关于载运孕妇和新生婴儿、载运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载运生病的旅客、限制使用电子设备和物品、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或关于枪支和危险品运输的要求时;
(aa) 您携带或者我们有理由怀疑您非法携带毒品。
7.1.3 在决定第 7.1.2 条所指的任何事件能否发生时我们没有开展调查的义务,而且我们可全权决定取消机票中剩余的未使用部分,而您无权就未完成的航段、您被拒绝载运或者机票所涵盖的任何后续航段要求完成旅行或获得退款。对于在载运的任何时候由于此类被拒绝载运或从飞机上请出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我们保留根据第 11.2 条要求您承担所有合理成本及费用的权利。
7.1.4 如果您因第 7.1.2 条中指定的任何原因而被拒绝载运,则您应对我们产生的下列所有合理成本及费用负责:
(a) 修理或更换您损坏、丢失或毁坏的财产;
(b) 由于请您下机和/或卸下您的行李导致的航班改航或延误;
(c) 赔偿受您行为影响的任何其他人;
并且我们可将您的机票未使用部分的价值或您已向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此类成本或费用。
7.2 特别援助
7.2.1 我们建议,对于载运中无人陪伴的儿童、行动不便的人、孕妇、患病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例如轮椅),在出票时与我们联系以安排任何必要的特殊帮助,并遵守我们第 7.4 条和第 17 条中所述的适用程序。
7.2.2 如果您的特殊帮助要求在接到我们同意载运的协议后发生不利变化,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需要再次寻求本公司确认。在出票时已告知我们自身具有任何残疾或特殊要求并被我们接受的旅客,除非未能遵守这些承运条件,否则他们以后不会因此类残疾或特殊要求而被拒绝载运。
7.2.3 如果您乘坐往返美国或其他特定国家/地区的航班,则适用的当地法律可能会规定您不需要遵守本第 7.2 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要求,您应当向我们询问要求有何差异。
7.3 飞行适宜性
7.3.1 在登机前,您的健康状况必须适合乘机。您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飞行适宜性指南》。
7.3.2 作为旅行条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填写健康调查表或健康声明。合格工作人员可能还会要求您提交其他问题或进行检查。如果您拒绝填写此类调查表或声明,或者您不符合我们的旅行医疗标准,我们可以单方面决定拒绝您登机。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获得可用于将来旅行的积分。您将无权获得任何退款或其他补偿。
7.3.3 体检并非强制要求,除非有理由怀疑或理应知道您的状况可能因正常乘机而加重,或者若没有在飞行结束前得到专业医疗救助可能导致困境。除非您乘坐的是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这些要求的往返美国的航班,否则如果您有下列状况:
(a) 患有任何被认为具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的疾病;
(b) 近期发生过严重的医疗事故;
(c) 存在生理或心理状况不稳定的情况,可能会危害到其他旅客或造成其他旅客不适;
(d) 携早产儿出行(我们不提供保育箱);
(e) 需要担架;
(f) 病情可能受到飞行的不利影响;
(g) 病情可能危害到其他旅客的安全或航班的准点性,包括可能导致改航;
(h) 需要机上供氧或在机上使用自己的便携制氧机 (POC) 或呼吸机;
(i) 需要电池供电的医疗设备(CPAP 除外);
(j) 需要在飞行过程中进行医疗程序,例如注射;或者
(k) 在飞行期间需要协助才能进食或使用厕所,或在必要时需要有人协助来移动或从飞机撤离;
只有在您事先获得我们医疗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载运您,这可能需要您与个人护理/安全助理一起出行。提交此类申请供审批需完整填写 MEDIF 表格,该表格可从我们的网站下载。
7.3.4 妥善填写的 MEDIF 表格应至少在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提交给我们并附有注册医生签名的原始证明,日期不超过航班起飞前 14 天,确认您的身体状况可以乘坐预订的所有航班。如果您被告知需要在采取特定预防措施的前提下乘坐飞机,则您应负责确保已采取此类预防措施;
7.3.5 如果您在航班途中由于任何原因(除了由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而生病,您需要向我们补偿产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
(a) 由于飞机上的治疗、地面运输或第三方提供的治疗;以及
(b) 如果您违反了本承运条件需要转航寻求医疗,我们可将您的机票未使用部分的价值或您已向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此类成本或费用。
7.4 孕妇、婴儿和儿童的运输
7.4.1 如果您已身怀六甲并且怀孕 28 周或更久,只有在您向我们出示以下医疗报告或函件时,我们才会允许您乘机:
(a) 由具有适当资格的医生或助产师签署;
(b) 说明您的预产期;以及
(c) 确认您没有怀孕并发症;
(d) 告知我们您适合旅行的最晚日期。
7.4.2 对于在怀孕 35 周后乘坐行程超过 4 小时的航班,以及在怀孕 36 周后乘坐任意航班,您都需要事先获得我们的医疗部门的批准。如果您怀有多胎(例如双胞胎或三胞胎),则在怀孕第 32 周后将无法搭乘飞机。请参阅我们网站上的孕妇指南。
7.4.3 新生儿至少要在出生后 7 天才允许登机,但前提是该婴儿没有医疗并发症。对于任何有并发症的婴儿或早产儿,如需乘机,必须事先获得我们医疗部门的许可。
7.4.4 5 至 17 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自旅行,但必须遵守我们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和青少年旅客政策,详情见我们的网站。
8.1 行李限额
8.1.1 您的行李限额取决于所购买的机票。根据适用的条例和限制,您可以按照机票上指定的限额携带行李。我们的网站上对此进行了说明。
8.2 超额行李
8.2.1 您需要为超过指定行李配额的行李支付运费。可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索取相应的费率表。我们保留拒绝载运您超出行李限额的行李的权利。如果飞机上有足够的空闲空间,并且您为超额行李支付了适当的额外费用,我们才允许在所乘坐航班上携带超额行李。我们网站上说明了超额行李的收费情况。
8.3 行李中不得携带的物品和易碎/易腐物
8.3.1 您的行李(无论是托运行李还是非托运行李)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
(a) 有可能对飞机或者机上人员或财产构成危险的物品,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的《危险品规则》和 LAGS 规则所规定的那些物品。
(b) 所往返国家/地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c) 因为危险或不安全,或对运输的飞机而言,因为其重量、尺寸、形状或特性,或因为易碎或易腐烂等性质,我们有理由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可向我们索取;或者
(d) 我们的规则限制或禁止携带的物品。
8.3.2 我们网站上提供了完整的最新清单,其中列出了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中禁止、不可接受和限制携带的物品。部分受限物品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携带,而且需要我们事先批准。网站上也提供了有关获取批准的信息。您不得在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夹带我们的规定或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其他物品。
8.3.3 无论是根据您的申请还是出于我们的需要,如果非托运行李的某个物品变成了托运行李,您必须立即取出禁止在托运行李中托运的所有物品。
8.3.4 托运行李中不能有易碎或易腐物品。
8.3.5 如果有任何物品虽已禁止,但您仍在行李中携带,或者未按照建议的方式携带,则在对行李或其他财产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我们将此视为由您的过失所造成。我们保留向您追偿因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害而合理产生的任何直接费用的权利。
8.4 拒绝载运行李的权利
8.4.1 除非采用允许的方式,否则我们拒绝将第 8.3 条所述的任何物品作为行李载运,无论我们是否以及何时被告知或发现存在该物品,一经发现就会拒绝载运。
8.4.2 除非我们有理由认为行李已使用正确安全的合适容器打包,否则可以拒绝接受载运行李。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可以向我们索取。
8.5 搜查权
8.5.1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原因,我们可能会在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对您进行搜查和扫描,对您的行李进行搜查、扫描或 X 射线扫描。如果您不在场,我们可能会在您缺席的情况下对您的行李进行搜索、扫描或 X 射线检查,以确定您或行李中是否带有第 8.3 条所述的任何物品。如果您不愿意遵守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拒绝载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查或扫描对您造成了损害,或者 X 射线搜查或扫描对您的行李造成了损害,除非损害是由于我们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否则本公司对此类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8.5.2 您必须允许政府人员、机场工作人员、警察或军事人员以及运输涉及到的其他承运人对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对于由机场安保人员、海关人员或其他政府人员从您保管的物品或行李中取走和/或放入物品,本公司对这些情况概不负责,亦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8.5.3 您有责任了解并遵守其他国家/地区的安全机构有关托运行李的安检要求,可在旅客不在场时对托运行李进行无损的开箱检查。
8.6 托运行李
8.6.1 在您将希望托运的行李交付给我们后,我们将负责保管您的每件托运行李并发放行李识别牌。我们指定了可接受托运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详情请参见我们的网站。
8.6.2 托运行李必须贴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联系电话)。
8.6.3 托运行李将尽可能通过与您本人相同的航班载运,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决定通过其他航班载运。如果您的托运行李通过其他航班载运,我们将按照您提供给我们的地址将行李交付给您,除非:
(a) 收货地的适用法律要求您在场才能清关,或者
(b) 由另一航班载运的原因与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或特性有关,或者
(c) 您未能遵守这些承运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在目的地机场自行领取并自行承担费用。
8.6.4 除了我们决定不将托运行李通过与您本人相同的航班载运的情况之外,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我们将不载运您的托运行李:
(a) 您没有登上载运行李的航班;或者
(b) 您已登机,但在飞机起飞之前或转机地点离开飞机而没有重新登机。
8.6.5 您必须确保您的托运行李足够坚固可靠,可以承受正常的航空运输严酷条件而不会遭受损坏(合理磨损除外)。
8.7 非托运行李
8.7.1 我们可能会指定非托运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这样非托运行李可以放在:
(a) 您的前排座位下;或者
(b) 乘客舱的密闭行李架中。
如果您的行李不能以这种方式放置,或者重量太大,或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安全,则必须按照第 8.2 和 8.3 条的规定作为托运行李载运。
8.7.2 不适合在货舱中载运的物品(例如精致的乐器),以及不符合第 8.7.1 条要求的物品,只有在免除我们责任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放在乘客舱中载运:
(a) 您在办理值机手续之前已充分通知我们;
(b) 我们已授予相应的许可;并且
(c) 您已为这项服务支付了任何适用的单独费用。
8.7.3 或者,如果该物品是您希望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的高价值物品、乐器或外交信袋,但不符合第 8.7.1 条的要求,则只能作为随身行李带入乘客舱,但前提是:
(a) 您在办理值机手续之前已充分通知我们,并且我们已授予相应的许可;以及
(b) 您购买了与您本人相同的舱位的一个或多个额外的座位(视情况而定),目的是在飞行期间将这种允许的物品放置在您旁边。
8.8 托运行李的提取和交付
8.8.1 根据第 8.6.3 条的规定,您必须在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后立即领取行李。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后没有及时提取行李者,我们可能酌情收取仓储费。如果您在托运行李到达后的三 (3) 个月内未领取行李,我们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置并保留处置的任何收益,恕不另行通知,亦无需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8.8.2 只有持有行李识别牌的人才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我们不负责检查行李识别牌持有人的身份或权限,也不负责检查该人是否有权提取行李。
8.8.3 如果认领托运行李的人不能提供行李识别牌来确定行李,则此人只有在能够向我们证明自身对行李的权利时,我们才会交付行李。
8.9 动物
8.9.1 除非根据以下要求事先获得我们的书面许可,否则我们保留拒绝载运任何动物的权利。此类动物的载运应符合以下条件:
(a) 您从出境国家/地区和入境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以及阿联酋主管当局获取并向我们提交了在行程中该动物出入或途经任何国家/地区、州或领土所需的出境、入境、健康和任何其他许可;
(b) 您对此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我们同意载运的动物所遇到的任何伤害、损失、延误、疾病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 您确保动物已正确装箱并提供有必需的食物和饮水(或将其装载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要求的容器中)以在飞机货仓中载运,并附有入境或过境国家/地区要求的有效健康和检疫证明、入境许可证、过境和出境许可证及其他文件,否则不予载运;
(d) 对于任何此类动物在经过的任何国家/地区、州或领土被拒绝出境、入境或过境,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您作为携带动物的人,必须赔付我们因此被合理征收或合理产生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债务;
(e) 如果您试图携带动物乘机被拒绝,您需负责对此做出必要的安排;
(f) 如果您因为试图携带任何动物乘机而被拒登机,本公司对您无法旅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g) 此类载运可能要遵守我们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会在载运之前通知您。
8.9.2 根据我们规定的条件,猎鹰可接受在客舱内载运,您可以向我们索取此信息。
8.9.3 如果被视为行李,则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将不含在您的免费行李配额中,并构成超额行李,您有义务在动物乘机之前支付适用的运输费用。
8.9.4 在正常的行李配额之外,残疾旅客的随行导盲犬可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载运,但须符合我们规定的条件,您可向我们索取此信息。
8.9.5 如果您是往返于美国,则适用的当地法律可能会规定您不需要遵守本第 8.9 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要求,您应当向我们询问要求有何差异。
9.1 时刻表
9.1.1 对于时刻表或电子机票收据中显示的飞行时间,发布(或签发)日期与您实际旅行的日期之间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无法向您做出保证,并且时刻表也不构成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
9.1.2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会告知您当时生效的预计航班时间,并且该时间将显示在您的机票上。我们有时可能需要在出票后变更预定的航班时间。如果您提供了联系信息,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尽力告知您所做的变更。如果在您购买机票后,我们对预定航班时间做出了重大变更,但您无法接受新的航班时间,那么您应在我们发出通知后的 30 天内立即与我们联系,以便预订其他航班。如果我们无法提供您可接受的替代航班,则您将有权根据第 10.2 条退款。如果您在发出通知 30 天后与我们联系,则任何变更均应遵守票价规定。
9.2 取消、变更航线、延误等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避免载运您和您行李的航班出现延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取此类措施以及避免航班取消,我们可以安排由其他承运人和/或飞机代表我们运营航班,但我们不承担进行此类安排的义务。
9.2.2 根据第 9.2.4 条,如果我们:
(a) 取消应由我们运营的航班;或者
(b) 无法按照时刻表合理地运营航班,无法在您的目的地或中转地停留;或者
(c) 导致您错过由我们运营并已确认预订的中转航班,
我们将在适当考虑您的合理利益的情况下:
(i) 安排我们可提供与您原始预订舱位相同的最早航班载运您和您的行李,不收取额外运费,并在必要时延长机票的有效期;或者
(ii) 在合理的时间段内,由我们或我们选择的其他航空公司重新将您和您的行李载运到机票上所示的目的地(或者在您申请并且我们酌情决定同意的其他目的地),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iii) 根据第 3.1.11 条和第 10.2 条的规定提供退款。
9.2.3 在发生第 9.2.2 条所述的任何事件时,除非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另有规定,否则第 9.2.2 条概述的备选方案是您唯一能够获得的补偿,本公司对您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9.2.4 如果发生延误或航班取消,我们将根据当地法规的要求告知您延误或取消的原因以及您的权利。
9.3 被拒绝登机和降舱
9.3.1 根据第 9.3.4 条的规定,如果我们无法在由本公司运营的航班上提供您先前已确认的座位,而您具有有效机票并且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和登机时间,并且不是因为适用本承运条件的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无法登机,我们将:
(a) 按照您机票的舱位等级或其他舱位等级,让您搭乘我们的后续航班;并且
(b) 根据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网站上的被拒绝登机补偿政策提供补偿。
除此之外,本公司对您的任何其他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9.3.2 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为您提供机票所注明舱位等级的座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选择降舱为低于机票中注明的舱位等级,则应遵守第 9.3.4 条的规定:
(a) 我们将退还您已购机票舱位等级与所搭乘舱位等级的适用票价、税金、费用、收费和附加费之间的差额;并且
(b) 根据适用法律和我们的被拒绝登机补偿政策提供补偿。
或者,您可以选择根据第 10.2 条获得非自愿退款。除此之外,本公司对您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9.3.3 当我们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由于超额预订或其他运营原因而不得不拒绝一些旅客登机时,我们会在按规定拒绝登机前,主动询问旅客是否愿意放弃座位以换取旅行积分形式的自愿赔偿。如果有必要拒绝登机,我们将尽力保护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残疾旅客及其陪护人员和家属以及相同机票之前已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9.3.4 如果您在特定辖区的机场或者在特定辖区购买了机票,但在我们运营的航班中被拒绝登机或被降舱,则在下列情况下:
(a) 已确认预订;
(b) 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最迟办理值机时间和登机时间,并且不是因为适用本承运条件的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无法登机;并且
(c) 并非免费旅行,也未使用不面向公众提供的减价机票;
您可能还有权享受其他的权利和优惠。我们将按照适用法规中规定的方式提供此信息。
9.4 欧盟法规 261/2004 赔偿要求
9.4.1 本条款适用于根据欧盟法规 261/2004 提出的赔偿要求。
9.4.2 旅客必须直接向我们提出索赔,并允许我们在 28 天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以较短时间为准)内直接做出回应,然后才能聘请第三方代表他们提出索赔。索赔可以提交到 feedback@etihad.ae 或使用我们的在线索赔表。
9.4.3 如果提出索赔的旅客未按照第 9.4.2 条的规定直接向我们提出索赔,并且没有让我们有时间做出回应,我们将不处理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9.4.4 第 9.4.2 和 9.4.3 条不适用于没有能力自行提出索赔的旅客。无行为能力旅客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他们向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会要求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权代表旅客提出索赔的证据。
9.4.5 旅客可以代表同一预订中的其他旅客向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会要求该旅客提供同一预订中其他旅客已同意由其代表提交索赔的证据。
9.4.6 除第 9.4.3 和 9.4.4 条的规定之外,我们将不处理第三方提出的索赔,除非该索赔附上了适当的文件,证明第三方有权代表旅客行事。
9.4.7 旅客在直接向我们提出索赔之前,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其他第三方顾问。
9.4.8 所有付款或退款将通过旅客在预订时使用的支付卡或银行账户进行。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供该银行账户由相关旅客持有的证据。
9.4.9 对我们的任何赔偿、损害赔偿或退款权利的转让仅限转让给在您的机票预订中注册为其他旅客的自然人,如果您是旅行团的成员,则可以转让给此旅行团中的其他旅客,或者如果该旅客是未成年人或因其他原因没有法律资格,则可以转让给其监护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我们的任何补偿、损害赔偿或退款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均属无效。如果法律要求转让或代位求偿,则禁止转让的规定不适用。
10.1 一般条款
10.1.1 在遵守适用的当地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将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则或运费表,为机票或其中任何未使用部分退款,具体如下:
(a) 在遵守本条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按照原始付款方式将退款退还给机票上指定的旅客,或者在向我们出示付款证明后退还给支付票款的人;
(b) 如果机票付款人不同于机票上指定的旅客,并且机票上说明了退票限制,我们仅向机票付款人或按照该付款人的指示退款;以及
(c) 退款请求应在机票有效期内提出(第 3.2.1 条)。
10.1.2 如果在开始行程以及使用机票的任何部分之前,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您无法出行,在您及时提前通知我们并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充分证据后,我们将根据第 10.3 条退款。
10.1.3 如果旅客在行程开始之前以及使用机票任意部分之前过世,则在向我们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死亡证明副本或者其他证据后,我们将根据第 10.2.1 条,向机票付款人或该旅客的任何直系亲属全额退款。
10.1.4 如果旅客在行程开始后过世,我们将退还根据第 10.2.1 条计算的机票未使用部分的款项。
10.1.5 如果在开始旅行和使用机票的任何部分之前,您有直系亲属去世并且您不再希望出行,则在向我们提供死亡证明的副本以及我们确定您与死者之间关系所需的其他证明后,我们将根据第 10.2.1 条向您提供机票全额退款。
10.1.6 如果您有直系亲属在您行程开始后去世,则在向我们提供死亡证明的副本以及我们确定您与死者之间关系所需的其他证明后,我们将根据第 10.2.1 条退款,并放弃任何要求您在中途至少停留一段时间的机票限制。
10.1.7 机票退款的申请应向签发机票的实体提出。对于从我们的网站购买的机票,您可以在网站上在线提交退款申请(这种情况下免费),或者通过我们的呼叫中心或销售办事处提交退款申请(这种情况下将收取管理费)。提交在线申请后,如果您符合退款的条件,我们将在您提出申请后的 30 天内退款。
10.2 非自愿退款
10.2.1 如果我们:
(a) 取消航班;或者
(b) 无法合理地根据时刻表营运航班;或者
(c) 无法在您已确认预订且未超过最迟办理值机时间和适用的登机时间,但我们无法在该航班上载运您,而且并非因本承运条件中允许的原因拒绝您乘机;或者
(d) 无法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或者
(e) 导致您无法搭乘已确认预订的中转航班,而在原定计划抵达时间与中转航班起飞时间之间您原本有充裕的停留时间转机;
根据第 3.1.11 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退款金额如下:
(i) 如果未使用机票的任何部分,则退款金额等于已付票价(包括已付的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附加费);或者
(ii) 如果已使用机票的一部分,则退款不少于已付票价(包括已付的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附加费)与我们根据已用机票行程的飞行里程计算出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包括已付的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附加费)。
10.3 自愿退款
10.3.1 如果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定或运费表,您有资格因第 10.2 条中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原因而退款,则退款金额为:
(a) 如果未使用机票的任何部分,则等于已付票价(包括已付的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附加费)减去任何规定的手续费和取消费用;或者
(b) 如果已使用机票的一部分,则金额等于已付票价(包括已付的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附加费)与我们根据已用机票行程计算出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包括已付的税金、费用、收费以及特殊情况附加费)减去任何规定的票价及取消费用。
10.4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4.1 如果您在机票有效期到期后提出退款申请(第 3.2.1 条),或者不是由机票上指定的旅客或机票的付款人提出退款申请,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10.4.2 如果您向我们或政府人员出示机票作为有意离开该国家/地区的证明,我们可能会拒绝对该机票退款,除非您能向我们证明已获得许可,可停留在该国家/地区;或者将搭乘另一承运人的航班或以其他交通方式离开该国家/地区。
10.4.3 对于由于您在飞机上的行为或未满足本承运条件的条款而被拒绝乘机或被要求下机的任何航班,我们不会为机票退款。
10.5 货币
10.5.1 我们保留按照机票的支付货币和方式退款的权利。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机票,其退款款项将记入原始购买所用的信用卡账户中。由于货币汇率的差异,记入信用卡账户的可退还金额可能与原始借记金额有所不同,您无权就这种差异向我们提出任何索赔。
10.6 无其他权利
10.6.1 除本承运条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由于任何原因未乘机者仅可向我们主张第 10 条中规定的退款权利,本公司对其他任何损失或费用概不负责。
11.1 一般条款
11.1.1 您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在飞机上或登机前表现出下列行为:
(a) 违反对飞机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法律;或者
(b) 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无论是虚假威胁还是其他)飞机或机上旅客或财产安全;或者
(c) 阻碍、妨碍或干扰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
(d) 延误飞机起飞或抵达或者导致飞机改航;或者
(e) 不遵守或违反机长、机组人员或航空公司的任何指示或指令(无论是口头还是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吸烟、酗酒、吸毒、安全和安保或者使用电子设备;或者
(f) 行为方式会导致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不适、困扰、不便或伤害,或导致财产损失。
如果我们合理认定您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行事,我们可能会采取我们认为合理的措施防止这种行为继续发生,包括采取人身限制。您可能会随时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后续的行程,而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您可能因所犯的罪行(包括在飞机上所犯的罪行)而受到起诉。我们不会退还您机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
11.2 改航和其他费用支付
11.2.1 如因您有第 11.1 条所述行为,我们决定行使合理的酌情权,为了让您下机和/或卸下您的行李而延误起飞或改航,则您必须支付由下列原因产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
(a) 飞机改航;
(b) 为了让您下机和/或卸下您的行李而导致航班延误;以及
(c) 修理或更换您丢失、损坏或破坏的任何财产,并向受您的行为影响的任何旅客或机组成员支付补偿和损害赔偿。
11.2.2 如果在办理值机手续后,在未提供我们可接受的有效理由的情况下,您决定不搭乘所持有效登机牌的航班出行,使得航班为了让您下机和/或卸下您的行李而导致延误,我们保留向您追偿因此类延误而合理产生的任何直接费用的权利。
11.2.3 对于我们在第 11.2.1 条和第 11.2.2 条中提及的费用,我们可将您的机票未使用部分的价值或您已向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此类费用。
11.3 电子设备
11.3.1 出于安全原因,本公司可以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可穿戴设备、智能手表、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发射装置(包括无线遥控玩具和步话机)。允许使用助听器、CPAP、POC 和心脏起搏器。
11.4 公众卫生措施、佩戴口罩的义务以及接受体温检查
11.4.1 您应该:
(a) 了解相应卫生当局、机场运营商和我们所要求的任何公共卫生措施,包括边境管控限制;
(b) 确保始终遵守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任何法律、法规、措施以及我们发布的说明;以及
(c) 在无任何症状的情况下开始旅行。
11.4.2 在登机期间、整个飞行过程中以及离开飞机时,您遵守所有政府或航空公司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以及携带洗手液和相关卫生用品。
11.4.3 我们可以全权决定,要求您在登机之前、登机期间以及在飞行过程中进行无创体温检查。这将有助于我们确保飞机上所有机组人员和旅客的安全,并在出现发烧症状(包括体温达到 38°C [100.4°F] 或更高、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并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履行机上安全程序。
12.1.1 如果我们:
(a) 为您安排任何第三方提供除空运以外的任何服务,或者
(b) 发放与第三方提供的交通或服务(航空运输除外)有关的票证或代金券,例如地面交通、酒店预订、旅行保险、汽车租赁或接机和协助服务;
在此过程中,我们仅充当您的代理人,您需遵守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任何服务的可用性,例如机场的休息室设施、专属值机设施、优先登机、快速通道服务和豪华礼宾车服务,我们不提供任何担保。
12.1.2 如果我们还向您提供地面交通,则除本承运条件之外,其他特定条件可能适用于此类地面交通。我们可应您的要求提供此等条件。本公司对根据第 12.1 条为您安排的任何地面交通或其他服务概不负责,但完全是因为本公司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12.1.3 我们不对机上提供的娱乐、广告的免税产品以及其他服务(包括选择餐点或特殊餐点)提供任何保证。提供的特别餐可能与我们提供的描述不完全一致。我们不接受无坚果餐的要求,也不保证乘客舱将是无坚果的环境。
13.1 一般条款
13.1.1 您应准备并持有所有必需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航班始发地、目的地以及途经所有国家/地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法令、要求以及健康和旅行规定。您应联系与您的航班相关的所有国家/地区的使馆、领事馆或其他有关机构,确保您拥有所有必需的文件和审批。我们建议您通过可信来源(例如 IATA 网站上提供的服务)查看这些要求。
13.1.2 对于因未能获得此类文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强令、要求、规则或指示而给任何旅客造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 旅行文件
13.2.1 在出行之前,您必须出示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命令、强令或其他规定要求的全部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并允许我们索取和保管其副本。
13.2.2 如有要求,您必须在行程中随时向我们出示任意这些文件,在飞行期间凭收据交由机组人员妥善保管。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要求,我们保留拒绝载运您和您的行李的权利。
13.2.3 我们无责任返还旅客被其他承运人或者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没收的旅行文件、身份文件或机票。
13.2.4 如果您的签证或旅行证件看起来不正常或损坏、被篡改或残缺不全,或者您未遵守第 13.2 条的其他要求,我们将无法载运您或您的行李。在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符合第 13.2 条规定之前,即使您已经开始或完成部分行程,我们仍有权以这种方式拒绝载运。
13.2.5 如果您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被拒绝登机,则可以根据第 10.3 条要求退款。您无权获得任何额外补偿。
13.3 旅客承担罚款和/或拘留罚金
13.3.1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地区(包括您在前往最终目的地期间途经的国家/地区),则您必须承担:
(a) 相关政府对您以及我们的任何罚款、处罚或指控;
(b) 向我们收取的任何拘留或隔离费用;
(c) 遣返您的费用以及安全陪同人员(如果需要)到您的始发地国家/地区或者您所居住国家/地区的费用(由我们酌情决定);以及
(d) 由于您未遵守所抵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强令或其他旅行要求而导致的任何其他支出。
13.3.2 对拒绝入境地点前的航程收取的票价不予退还。我们可能会将您机票未使用部分的价值或您已向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偿还我们的费用。
13.4 海关查验
13.4.1 如有要求,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检查行李时旅客应在场。对于检查过程中或因您未遵守该规定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13.5 安全与卫生检查
13.5.1 您应接受政府、机场工作人员、承运人运营代理、警察、军事人员或我们的安全检查、健康以及类似检查、搜查和扫描。对于检查过程中或因您未遵守该规定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14.1.1 根据公约,我们和其他承运人凭机票或联程机票完成的载运视为独立运营。有关我们对此类载运责任的限制,请参见第 15.5.1 条。
15.1 旅客伤亡
15.1.1 根据第 15.1.2、15.1.3、15.1.5、15.1.6 和 15.5 条的规定,对于经证实旅客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身体受到伤害,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财务限制,无论是法律、本公约、其他公约还是合同规定。
15.1.2 在《蒙特利尔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对于不超过 128,821 特别提款权 (SDR)(或等值的当地货币)的任何损害赔偿,我们不会以本公司及授权代理人已经采取了避免伤害的所有必要措施或本公司及代理人无法采取此类措施为理由,排除或限制我们的赔偿责任。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情况下,对于超过 128,821 特别提款权 (SDR)(或等值的当地货币)的任何损害,如果我们证实此损害不是由于本公司、我们雇佣的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其他过错行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或者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其他过错行为或疏忽大意造成的,则本公司对此概不负责。
15.1.3 尽管有第 15.1.1 和 15.1.2 条的规定,如果我们证实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于受伤或死亡旅客(或主张赔偿的人士)的过失、其他过错行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我们的赔偿责任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得到全部或部分免除。
15.1.4 如法律要求,我们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为您或您的继承人预付赔偿金:
(a) 收款人是自然人(即指通常意义上的人而非公司等法人);
(b) 您或收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有权要求赔偿;
(c) 预付赔偿金仅为解决紧迫的经济需求;
(d) 预付赔偿金金额与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伤害引起的救济困难程度成比例,但对于死亡者,每位旅客的预付赔偿金不少于 80,000 阿联酋迪拉姆(或等值的当地货币);
(e) 预付赔偿金的支付不应有延误,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迟于根据有关法律向我们提交合格证明(包括提供正式文件,例如护照、出生证明和结婚证)以便让我们确认获赔权利人身份后的十五 (15) 天;
(f) 如果损害完全或部分是由要求预付赔偿金的人士或相关旅客的过失造成的(包括由于其自身疾病或痛苦所造成),则无权得到此赔偿;
(g) 如果我们有合理理由相信,预付赔偿金的收款人不符合第 15.1.4 条的要求,或者相关收款人或旅客造成了或参与造成了与赔偿金相关的损害,则收款人有义务返还收到的全部预付赔偿金;
(h) 预付赔偿金将抵消我们日后根据有关法律应赔偿的部分;
(i) 除第 15.1.4 有关最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除外,根据本 15.1.4 条支付的预付赔偿金不超过我们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支付给收款人的最高损害赔偿金;
(j) 预付款项并非承认或认可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k)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收款人需要向我们提供确认可适用第 15.1.4 条的签名收据,并签署我们起草的相应免责和补偿文件后,我们才能付款;
(l) 除非与任何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否则根据第 15.1.4 条规定的最低死亡赔偿金,我们对赔偿金额具有最终决定权利和约束力。
15.1.5 对由于您的身体或一般健康状况或该状况加剧恶化导致的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本公司概不负责。
15.1.6 大量医学研究表明,出行时长时间坐卧不动与腿部血栓的形成 (DVT) 之间可能存在关联。虽然这种情况不常发生,但某些遗传和生活方式因素可能增大其发生的概率。如果对此有疑问,请在出行前询问医生。
15.2 行李丢失或损坏
15.2.1 我们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坏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本公司过失造成并且旅客或主张赔偿者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情况除外。
15.2.2 对于因行李内在缺陷、质量或瑕疵引起的行李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同样,对因正常和通常的航空运输颠簸造成的行李正常磨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15.2.3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对于第 8.3 条所述行李禁止夹带的物品的损坏或造成的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尽管第 8.3 条中已说明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您仍将此类物品夹带在行李中,或者未按照建议的方式携带,则在对行李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我们将此视为由您的过失所造成。
15.2.4 除非您能证明损害是由于我们的行为或疏忽大意(不论这是有意造成损害,或者是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鲁莽行事)所造成,我们对行李损坏的责任限于可证明的直接损失,并限于以下最大金额:
(a) 在《华沙公约》适用于载运的情况下,对于非托运行李的损坏,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额度为 332 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
(b) 在《华沙公约》适用于载运的情况下,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坏,每位旅客的最高赔偿额度为每公斤 17 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或我们根据第 15.2.5 条约定的更高金额;
(c) 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载运的情况下,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坏,我们的最高赔偿额度为每位旅客 1288 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或我们根据第 15.2.5 条约定的更高金额;对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品)的损坏,我们仅对由于我们或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坏负责;
(d) 在当地法律而不是《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载运的情况下,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损坏责任的最高金额按当地法律规定处理;
(e) 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均不适用于载运且适用当地法律未规定我们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损坏责任的最高金额分别适用第 15.2.4 (a) 和 15.2.4 (b) 条中的规定。
15.2.5 除非该金额大于实际价值,否则我们会将对您托运行李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提高到您在办理值机手续并将托运行李交付给我们时指定的经过我们同意的金额,但前提是您必须已向我们支付我们规定的额外费用。这称为“价值特别声明”。当航段由其他承运人运营时,我们将拒绝接受价值特别声明。有关此选项的详细信息和费用,请参考我们的网站。
15.2.6 如果行李识别牌上未记录托运行李的重量,我们将假定该重量不超过您预订舱位和机票类型所允许的行李限额。
15.2.7 如果您的行李载运由多家航空公司连续完成,并且《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该载运,则只有当我们是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者行李在由我们承运期间损坏时,您才可向我们索赔。
15.3 载运旅客延误
15.3.1 我们因航空运输延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准。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旅客行程延误的情况下,我们对每位旅客经证实损害的责任最高金额为 5,346 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如果我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必需的合理措施来避免这些损害,或者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则本公司对这些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上述公约都不适用时,我们对航班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承运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4 行李索赔的处理
15.4.1 所有行李损坏索赔必须附有明细表,列明每个受损物品的说明、制造商和使用年限,以及购买该物品或所有权的合格证据。价格在 50 美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以下的物品或者使用年限超过 5 年并且索赔价值低于 50 美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的物品,无须提供购买证据。
15.4.2 对于涉及行李实际损害的索赔,您必须保存受损行李并允许我们对其进行检查,以便评估损坏的性质、程度以及可否修理。
15.4.3 如果您希望申请更换单件物品的费用,而该物品构成行李损坏索赔的一部分,则您必须与我们协商,在该笔支出发生前须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该笔支出不得计入任何应付赔偿金。更换总支出在 50 美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以下物品的不适用本规定。索赔必须附有购买更换物品的证据。价格低于 50 美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的任何物品都不需要购买证明。
15.4.4 对于所有与行李有关的赔偿要求,您必须向我们提供我们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以评估您的赔偿要求是否符合条件以及应付的赔偿金额。这可能包括要求提供行李牌、登机牌、护照、物品清单和收据的副本,以确定索赔物品的价值。
15.4.5 在我们支付赔偿金之前,如果我们提出要求,您必须签署行李损坏索赔的情况属实声明和适当的免责和补偿文件。如果您指定其他人代表您进行索赔,则需要向我们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表明您已完全授权该人代表您行事。
15.4.6 如果您未能完全遵守第 15.4 条的相关要求,这可能会对您能否主张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产生不利影响。
15.5 一般条款
15.5.1 在我们代表另一承运人出票或托运行李时,本公司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运营。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提出索赔。
15.5.2 对于在我们已遵守或您未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定和法规的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15.5.3 除非本承运条件或适用法律另行明确规定,否则我们仅对经证实的损失承担可追偿的补偿性赔偿责任。
15.5.4 承运合同,包括本承运条件以及责任免除和限制,同样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雇佣的人员、员工和代表。向本公司以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雇员、代表和人员追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本身责任(如果有)应承担的金额。
15.5.5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均未免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也没有放弃公约或适用法律赋予本公司的抗辩权力。在代码共享运营的情况下,如果您的全部或部分行程由另一承运人完成,则该承运人将对其实际完成的行程承担责任,而我们作为合同承运人,将对我们与您之间达成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行程负责。
15.5.6 对于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损害,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均未免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也没有放弃公约或适用法律赋予本公司向任何公共社会保险机构或任何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已支付赔偿金的人提出抗辩的权利。
15.5.7 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本承运条件的权利,修订后的承运条件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15.6 国际旅客责任限制的建议
15.6.1 当您旅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地不在始发地国家/地区时,建议对整个旅程引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包括完全属于始发地或目的地所在国家/地区内的任何航段。
15.6.2 在《蒙特利尔公约》适用时,航空公司应对经证实的死亡或人身损害给予赔偿,该公约规定的特定抗辩理由不适用 128,821 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以下的损害赔偿。
15.6.3 在《蒙特利尔公约》不适用时,许多航空公司(包括阿提哈德航空在内,见第 15.1.1 条)的承运条件规定,死亡或身体损害赔偿金不适用《华沙公约》规定的财务限制,并且在最高赔偿金不超过 128,821 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时,将已采取必要措施作为证据的抗辩理由不适用。如果航空公司的承运条件中未包含此类规定,请注意:(i) 对于始发地、目的地或约定中途停留地是美国的旅客,含《华沙公约》和特别运输合同规定的有关运费表规定,订立该特别合同的某些航空公司对经证实的旅客死亡或身体损害的责任多数情况限于每位旅客 75,000 美元以内(或等值的当地货币),及此限额内的责任不以航空公司方存在过失为必要;(ii) 航空公司未订立该特别合同,或适用《华沙公约》且始发地、目的地或约定中途停留地非美国的旅客,航空公司对旅客死亡或身体损害的责任多数情况限于不超过 10,000 美元或 20,000 美元(或等值的当地货币);(iii) 一些国家/地区固定的限额要高于 (i) 和 (ii) 所述的限额。
15.6.4 订立上述 (i) 所指类型特别合同的航空公司的名称或当事人的名称,可在该航空公司的售票处通过申请进行查阅。
15.6.5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购买私营保险公司的保险获得额外保障。该保险不受《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或上述 (i) 所指航运类型的特别合同对航空公司责任施加的任何限制的影响。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代表。
注意:上述第 15.6 条中 (i) 所规定的 75,000 美元责任限额含诉讼费,但以诉讼费为标的单独起诉的责任限额为 58,000 美元,不含诉讼费。
16.1 索赔通知
16.1.1 接受行李且在交付时未提出投诉,即构成行李以完好状态交付并符合运输合同的充分证据,除非您有相反的证据可作为证明。
16.1.2 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的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则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书面通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执行此操作:
(a) 对于物理损坏,发现损坏后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不超过七 (7) 天内投诉;
(b) 对于托运行李丢失,应在托运行李到达日期的七 (7) 天以内投诉;以及
(c) 对于延误的托运行李,应在将托运行李交付给您之日起的二十一 (21) 天内投诉。
16.1.3 您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交延误行李索赔。
16.2 诉讼时效
16.2.1 如果在以下日期起两 (2) 年内未提起诉讼,则任何损害赔偿的权利均丧失:
(a) 您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或
(b) 飞机预计抵达的日期,或
(c) 行程终止日期。
16.2.2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地的法律确定。
16.2.3 在针对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实体、代理人、董事、员工和/或官员,提出与本承运条件、您的机票和/或您使用我们的网站或在网站上进行的交易相关的诉讼时,您同意将仅以您个人的身份提出,不得作为集体诉讼程序或类似代理人诉讼的一部分提出或声明。
17.1.1 旅客和行李的载运亦遵循适用于我们的或我们采用的某些其他规则和条件。这些规则和条件非常重要,并且会不定期修改。它们还涉及其他内容:
(a) 在机上饮用酒精饮料和吸烟:
(i) 除我们为您提供的服务之外,您不得在机上饮用酒精饮料(无论是从我们或其他位置免税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
(ii) 我们可酌情随时决定限制或拒绝向您提供酒精饮料。
(iii) 飞机上的任何位置均禁止吸烟,包括厕所。
(b) 携带枪支和危险品:
(i) 如果您希望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包括含有爆炸物的物品,例如圣诞节爆竹、烟花或爆竹)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则您有责任在开始行程之前,确保自己了解并已从始发地和目标地国家/地区的政府机构获取所有必要的通关文件。
(ii) 除非至少在起飞前 3 天获得我们的批准,否则不接受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包括含有爆炸物的物品,例如圣诞节爆竹、烟花或爆竹)作为托运行李载运。如果我们接受载运此类物品,则枪支必须卸下弹药并打开保险,采用合适的包装,并附上始发地、目的地的或和任何中途停留地国家/地区法律要求的所有文件;
(iii) 您的枪械、弹药和爆炸物永远不可带入乘客舱或驾驶舱内。
(iv) 诸如古董枪支、剑、刀、玩具枪或仿真枪、弓箭和类似物品之类的武器,必须事先经过我们批准,由我们酌定决定可否作为托运行李载运,但不允许进入乘客舱或驾驶舱。
(v) 如果安全人员、政府人员、机场人员、警察或军事人员或您行程涉及的其他航空公司从您的托运行李中取出和/或扣押或销毁根据上述条款接受的任何物品,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c) 停机坪延误:
(i) 在美国机场出现停机坪延误情况时,将实施美国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这是我们美国客户服务计划的一部分),但前提是该航班由我们运营。
(ii) 如果您的航班是由我们代码共享合作伙伴之一或任何其他承运人运营的,则该运营承运人的停机坪延误应急计划适用。
(d) 无人陪伴儿童;
(e) 残疾旅客;
(f) 孕妇和生病的旅客;
(g) 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
(h) 行李尺寸、大小和重量的限制;
(i) 有过敏症的旅客:
(i) 对于您在机上可能产生的任何过敏反应,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ii) 我们无法保证在机上提供无坚果的环境,亦无法提供无坚果餐食;
(iii) 机舱中可能会提供坚果,或者在准备餐食时用作配料;
(iv) 我们也无法限制可能携带含坚果食物的其他旅客登机;
(v) 因此,客舱环境或飞机空调系统中也可能会有坚果、花生及相关制品的碎屑;
(vi) 如果您对坚果、花生或相关制品严重过敏,建议您自备食物,空乘人员可为您加热;以及
(vii) 在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安保和危险材料规定的前提下,您可以在非托运行李中携带注射器、肾上腺素或自动注射器。这可能需要您出示证明,说明您需要在飞行期间携带此类物品。
18.1 本运输条款的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并非对文本的释义。
18.2 本承运条件的正本为英文;其他语言的译本仅供参考。如果英语文本与非英语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除非适用的当地法律另有要求,否则应以英语文本为准。
18.3 在我们行使拒绝载运您以及限制您在飞机上的行为的权利时,我们将尽力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政府政策的解释做出正确的决定。
18.4 此类决定有时候可能需要在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做出,并且没有适当的机会询问或开展充分的调查。因此,只要我们在做出决定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所做决定正确无误,我们的任何最终决定都对您具有约束力,即使以后证明此决定不正确。
18.5 我们在本承运条件中明确声明了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或适用的政府、ICAO 或 IATA 的要求,您必须确保始终遵守此类适用法律或要求,尤其是行程期间。
18.6 本承运条件中提及的所有日期和时间段将根据公历确定。
关于在加拿大购买的机票信息,请阅读国际旅客规则和票价税费。